广元市九黄纯玩自助游有限公司
第一条:行程详细表
客人姓名:陈建松 188-0812-1117 | 行程路线:成都——九寨沟——黄龙——成都 |
接待公司:广元市九黄纯玩自助游有限公司 | 行程费用:1588元/每人 参行人数:4人 |
接待时间:2016年4月2日至4月4日(三天) | 定金:200元 |
路线安排: | 是否到达景区 |
D1 | 成都-都江堰-映秀地震遗址-茂县羌寨-叠溪海子-松潘古城-九寨沟 | |
D2 | 全天游玩九寨沟 | |
D3 | 九寨沟-神仙池(黄龙)-成都 (行程结束) | |
酒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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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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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 |
门票: |
九寨沟门票 | 九寨沟观光车票 | |
神仙池门票 | 无观光车票 | 只能二选一 |
黄龙门票 | 含观光索道票 | |
1588394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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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费用说明:
上述费用不含在接受单项服务中应由甲方支付的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超重行李托运费、酒店住宿期间的洗衣费、通信费、饮料及酒类费、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履行服务内容。
2: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各项证照原件应妥善保管,如有跌或毁损由乙方承担补办的责任和费用。
3:乙方应告知甲方合同所列单项服务的具体接洽办法和联系方式。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单项服务均为代办服务,并不提供运输、住宿、用餐、游览、出入境等服务。甲方在接受代办服务后与上列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住宿、餐饮、游览、出入境等)就服务质量等产生争议、甲方在上列服务的经营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住宿餐饮场所、旅游景区等)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的责任公司限于协助甲方向上列相对的服务经营者或损害的责任者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6:甲方提供的同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应当准确无误,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方提供用于输证照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对的服务经营者因此而依约依法提出的索赔损失。
8:甲方如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乙方已经支付给相对的服务经营者而无法退回的费用。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
9: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以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所代办的票证或安在单项事务而终止。
10: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补充事项:
12:本合同复印、传真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广元市九黄纯玩自助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宋雪琴
电话(传真): 电话:156-0812-8512
通讯地址: 签约地点: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附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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